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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制造業扶持政策:未來產業研發最高獎勵500萬,產業鏈項目最高補500萬
《湖北省制造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正式印發,有效期至2027年。辦法明確專項資金重點支持技術改造、企業創新、產業鏈提升、主體培育等方向,其中工業技改項目最高補助1000萬元,未來產業研發項目最高支持500萬元,專精特新企業技改門檻降至1000萬元。專項資金實行項目庫管理,通過競爭性方式遴選支持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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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發平臺:企業技術中心、工業設計中心、技能大師工作室;
智能綠色:智能工廠、數字化車間、綠色工廠、兩化融合;
專項榮譽:首臺套、老字號、質量獎、科技成果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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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推進新型工業化打造制造強國高地戰略部署,夯實制造業在經濟社會發展主支撐戰略地位,推動我省制造業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以及《中共湖北省委 湖北省人民政府關于推進新型工業化打造制造強國高地的意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制造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省級財政通過預算安排,圍繞我省推進新型工業化打造制造強國高地的主要目標,以智能化、數字化、高端化、綠色化為導向,重點用于支持企業技改創新、重點產業鏈群提升、優質企業培育等方面的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使用和管理實行年度總額控制,遵循統籌兼顧、突出重點、權責明確、規范執行、績效優先的原則,自覺接受有關部門和社會監督。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四條 省財政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廳(以下簡稱省經信廳)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專項資金管理。
省財政廳的職責是:會同省經信廳制定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按照預算管理的要求,編制專項資金預算;根據省政府批準的資金安排方案,下達專項資金;對專項資金管理、使用情況開展監督檢查;指導省經信廳開展專項資金績效管理工作。
省經信廳的職責是:提出年度專項資金預算需求;明確專項資金支持重點方向和范圍;按競爭性方式組織開展專項資金年度項目申報、遴選工作;研究提出資金安排方案,按程序報省政府批準;負責專項資金績效管理。
市(州)、縣(市、區)財政、經信部門根據職責分工,做好專項資金管理工作。財政部門負責資金監管和資金撥付,指導經信部門做好績效管理。經信部門負責組織項目申報、具體實施專項資金績效管理、項目跟蹤管理和業務指導。
資金申報、使用單位承擔資金真實申報、合規使用和有效管理的主體責任,負責按照項目建設內容組織項目實施,落實項目績效目標,主動接受資金及項目管理監督。
第三章 分配方式、支持范圍和標準
第五條 專項資金采用獎勵、補助等支持方式,主要采取項目法進行分配。資金實行項目庫管理,由省經信廳組織實施項目遴選,主要采取認定、評審等方式確定擬支持項目。
第六條 專項資金支持重點和支持標準如下:
(一)技術改造和轉型升級。圍繞新型工業化大推進戰略,堅持市場化推進、標準化引領、軟硬件一體化更新,支持以高端化躍升、智能化數字化改造、綠色化轉型、安全化提升為主要內容的技術改造和設備更新等項目。
1.采取競爭擇優方式重點支持總投資2000萬元以上的工業技術改造投資和設備更新項目,按照項目生產設備購置額的10%予以支持,單個項目補助金額不低于100萬元,不超過1000萬元。獲評省級及以上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和制造業單項冠軍企業申請技改補助,總投資門檻由2000萬元調整為1000萬元,取消設備投資下限。
2.圍繞開展6G、量子科技、人形機器人、氫能、人工智能等未來產業領域原創性研發,支持以軟硬件開發為核心的數字產業化發展。對研發周期不超過3年,研發費用總計500萬元以上的創新研發項目,按研發費用的8%給予支持,單個項目不超過500萬元。
3.采取以獎代補方式,支持開展省級制造業新型技術改造城市試點,加快推進企業智能化改造和數字化升級,促進設備更新。對單個入選城市分批次給予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獎勵,具體支持方式由試點城市確定。
(二)企業創新發展。強化企業創新主體地位,支持制造業創新中心等產業創新平臺建設、技術攻關以及“三首”產品研制和應用、產業創新平臺成果轉化、工業公共服務平臺等,提升產業基礎能力。
1.支持創新平臺建設。鼓勵省級以上制造業創新中心、湖北實驗室等公共創新服務平臺和重點產業鏈供應鏈平臺面向制造業開展公共服務,支持規上工業企業自建的公共服務平臺、創新研發中心、中試平臺,開展技術和智力外溢性服務,對2年內建設或服務費用總計達到2000萬元及以上的創新平臺,按照平臺建設或對外服務費用的10%給予支持,單個平臺不超過500萬元。
2.支持“三首”應用。對納入省級及以上首臺(套)裝備、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軟件(以下簡稱“三首”)推廣應用指導目錄,擁有知識產權、尚未取得市場業績的“三首”產品,按產品購置單價或研發投入的15%,分別給予研制生產單位和示范應用單位一次性獎補,雙邊獎補不超過1000萬元。
(三)重點產業鏈群提升。針對制約重點產業鏈供應鏈發展的突出瓶頸,攻克解決一批關鍵核心技術,夯實產業基礎能力、打通產業鏈斷點堵點,支持重點制造業產業鏈建設,加快打造國家級產業集群。
1.采用競爭立項、定向委托、揭榜掛帥等方式,遴選總投資2000萬元以上的產業鏈供應鏈關鍵重大項目,對項目總投資的10%予以一次性補助,單個項目不超過500萬元。
2.鼓勵鏈主企業積極承擔國家制造業重點產業鏈攻關任務,對完成相關任務并驗收合格的鏈主企業,按照企業對項目資金投入的10%給予獎勵,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
(四)市場主體培育。支持爭創國家級試點示范,形成優質企業梯度培育機制。對上一年度獲得國家服務型制造企業、綠色工廠、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零碳工廠、5G工廠、工業設計中心獎勵50萬元;對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基地)、“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制造業單項冠軍企業、制造業技術創新示范企業獎勵100萬元;對成功創建國家制造業創新中心的單位獎勵1000萬元。
(五)國家和省委、省政府確定支持的其他相關重大事項和重點項目。
第七條 除另有規定的,同一企業、同一項目只享受本專項一個方向的資金支持。同一項目、同一投資內容不得在本專項中重復申報。
第四章 資金申報
第八條 省經信廳結合產業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重點,每年12月底前發布次年度申報指南或通知,明確次年專項資金支持重點。申報指南或通知應以規劃為引領,優化技改投資比重、調整產業結構為目標導向,以分年度實施為抓手,細化支持范圍、年度工作重點及支持比例權重等。
第九條 申報企業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且申報項目在省內實施,財務管理合規,申報期內各級財政資金支持的項目在績效評價、審計監督、財政檢查中未出現整改未完成事項,近3年未發生較大安全、質量等事故,未發生較大(3級)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企業或單位未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第十條 專項資金申報根據職責要求分級負責,逐級把關。申報單位承擔項目申報和建設主體責任,負責提供項目原始資料;縣(市、區)經信部門承擔項目審核責任,負責項目真實性審核,確定項目是否符合申報條件,確認申報投資內容與實物是否對應;市(州)經信部門承擔項目監管責任,負責根據項目申報要求進一步核實項目和申請報告真實性、合規性,統籌項目推薦。
第十一條 除另有規定的,同一項目不得重復享受國家級或省級同類專項資金支持。同一投資內容不得在國家級、省級專項中反復、多頭申報。
第十二條 對擬支持的項目,省經信廳通過官方網站等媒介向社會公示,公示期滿無異議方可組織實施。
第五章 資金下達
第十三條 省經信廳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機構對申報項目按競爭性分配原則進行綜合評估,核定項目投資內容、投資強度和投資進度,確定項目綜合績效指標。省經信廳根據項目評估情況,在年初預算批復的專項資金額度內,合理提出項目資金分配方案,并報省政府審批。
第十四條 省財政廳根據省政府批準方案,按照預算管理有關規定下達資金,專項資金的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和績效目標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各級財政部門根據省財政廳下達的資金文件,及時將資金撥付到項目實施單位。
第十五條 專項資金提前下達、結余結轉和信息公開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等預算管理規定執行。
第六章 績效及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整體績效目標由省經信廳設置,區域績效目標由市(州)經信部門組織制定,省財政廳下達專項資金時,同步下達整體績效目標和區域績效目標。單個項目績效目標由申報主體負責填報,經省經信廳確認后另行發布,并作為項目跟蹤管理的依據。按照“誰負責項目監管、誰落實績效目標”的原則,省經信廳統籌全面實施績效管理,加強績效目標的審核,做好事前績效評估、績效目標管理、績效評價和績效評價結果應用。
第十七條 各市(州)經信部門負責項目后續績效跟蹤和驗收管理工作,主要包括項目建設內容與資金申請報告是否相符、資金項目績效目標是否實現。
第十八條 省經信廳負責對專項資金開展績效自評,提交自評報告。省財政廳可根據工作需要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對專項資金開展重點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加大績效評價結果運用力度,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安排資金預算、政策調整和優化完善的重要依據。省經信廳負責組織和監督指導各市(州)經信部門做好預算績效管理工作。
第十九條 獲得專項資金支持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進行賬務處理,并自覺接受有關部門審計監督。
第二十條 各級經信部門、財政部門存在以權謀私、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企業存在騙取、挪用財政資金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相應責任,并追回財政資金;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行,實施期限至2027年。到期前,根據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及我省制造業發展工作形勢需要,由省財政廳按規定牽頭組織開展評估,根據評估結果確定是否繼續實施。原省財政廳、省經信廳印發的《省級制造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鄂財產規〔2021〕3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經信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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